苏州市福建商会章程(草案)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苏州市福建商会。
(英文译名:FUJIANCHAMBER OF COMMERCE IN SUZHOU缩写:FCCS)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由闽籍在苏州地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是经苏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全市性、非营利性、联合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企业为基础,以共同发展为目标,以团结互助为愿望,帮助政府宣传政策,规范企业行为;沟通政企,反映会员企业的合理诉求和搞好诚信、自律建设;帮助企业了解市场,寻找投资机会;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民营企业科学持续稳定地发展,为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商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商会承担。
第六条 本商会的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通园路群星一路1号辰雷科技园2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苏州与福建的横向经济协作,充分发挥本商会在苏闽经济技术合作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拓宽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与异地商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 建立商会网站,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融资、咨询及政企沟通等服务。
(三) 定期开展专业培训,法律讲座,帮助会员不断改善经营理念,树立诚实守信、文明经商意识。
(四) 积极组织会展、交流会、招商引资等经贸活动,为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服务。
(五) 促进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加强信息沟通,鼓励资源共享,推动企业快速发展。
(六) 协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不设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苏州市内的福建籍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商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商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商会的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商会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30%。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研究监事会提出对本社团违纪问题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受其监督。
(十一)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单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心商会工作,乐于奉献社会。
(二) 在本商会及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70岁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每届任期3年,会长可连选连任(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任期满后,不再担任会长职务,自动转为本商会的荣誉会长。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为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聘请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顾问人选名单。
(五) 决定聘请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六) 处理本会日常重要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 监督本商会及理事会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和内部工作制度开展活动。
(二) 选举产生监事长。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四)列席商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督理事会成员履行会员大会决议。
(五)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并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六) 对本商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七)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九条 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条 商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商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商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商会换届选举时,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商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四条 商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三十五条 商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商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会《苏州市福建商会会费收缴与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商会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盈利性事业;财产及孳息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的财产投入人对投入商会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商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7年 12月15日三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