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福建商会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

苏州市福建商会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苏州市福建商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在苏闽籍企业的具体情况,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是商会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按规定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会费缴纳在按级按职、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对会员的收费标准要予以区别。

第四条会费应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二章会费的缴纳

第五条会费标准按会员的性质缴纳:

序号

基本会费

特别会费

1

会长

1000元/年

50万元起/届


2

监事长

1000元/年

20万元起/届


3

执行会长

常务副会长

1000元/年

10万元起/届


4

副会长

1000元/年

6万元起/届


5

理事、监事

1000元/年

1万元起/届


6

会员

1000元/年

/


第六条会费按三年一届收取,在每次换届前一次性缴清,届中入会按照实际剩余年数一次性缴清。

第七条对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单位会员,按商会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会费的使用

第八条会费主要用于商会正常运行和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开发,严禁挪作他用。

第九条商会正常运行的开支主要包括:

(一) 会员大会及新春联谊会的开支;

(二) 商会办公场所房租及管理费;

(三) 工作人员酬薪;

(四) 商会办公设备设施、用品用具等;

(五) 日常办公费;

(六) 其他。

第十条商会业务活动的开支主要包括:

(一) 义务为会员服务(印送会员证(匾)、通讯录、义务咨询、法律               援助等);

(二) 印刷会刊、建立和维护网站;

(三) 交流工作;

(四) 通联工作;

(五) 其他。


第四章会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会费管理是商会财务管理的主体,商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商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三条商会会费由商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商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会费可以现金缴纳,也可以通过银行汇至商会财务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商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对会费收支情况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对商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会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商会三届一次会员大会筹备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于2016年9月9日三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