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福建商会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苏州市福建商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在苏闽籍企业的具体情况,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是商会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按规定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会费缴纳在按级按职、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对会员的收费标准要予以区别。
第四条会费应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二章会费的缴纳
第五条会费标准按会员的性质缴纳:
序号 | 职务 | 基本会费 | 特别会费 | 备注 |
1 | 会长 | 1000元/年 | 50万元起/届 | |
2 | 监事长 | 1000元/年 | 20万元起/届 | |
3 | 执行会长 常务副会长 | 1000元/年 | 10万元起/届 | |
4 | 副会长 | 1000元/年 | 6万元起/届 | |
5 | 理事、监事 | 1000元/年 | 1万元起/届 | |
6 | 会员 | 1000元/年 | / |
第六条会费按三年一届收取,在每次换届前一次性缴清,届中入会按照实际剩余年数一次性缴清。
第七条对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单位会员,按商会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会费的使用
第八条会费主要用于商会正常运行和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开发,严禁挪作他用。
第九条商会正常运行的开支主要包括:
(一) 会员大会及新春联谊会的开支;
(二) 商会办公场所房租及管理费;
(三) 工作人员酬薪;
(四) 商会办公设备设施、用品用具等;
(五) 日常办公费;
(六) 其他。
第十条商会业务活动的开支主要包括:
(一) 义务为会员服务(印送会员证(匾)、通讯录、义务咨询、法律 援助等);
(二) 印刷会刊、建立和维护网站;
(三) 交流工作;
(四) 通联工作;
(五) 其他。
第四章会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会费管理是商会财务管理的主体,商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商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三条商会会费由商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商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会费可以现金缴纳,也可以通过银行汇至商会财务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商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对会费收支情况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对商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会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商会三届一次会员大会筹备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于2016年9月9日三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